民国初年,北京地方审判厅审理了一起离奇的离婚案,主角一个是太监张静轩,一个是妓女程月贞。此案大约是民国成立新法实施后法院公开审理的最早离婚案之一,又因为太监结婚本身就是件奇事,更何况他娶的还是个曾经红极一时的妓女,因此轰动一时。
太监结婚在古时早已有之,但人家管结婚不叫结婚,而叫“对食”或者“结菜户”。“对食”的两个人具有临时性、不确定性;“结菜户”则更接近于现实中的夫妻关系,它要求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起,对感情的诉求也比较高,它的相对稳定性、持久性就体现在那个“户”字上。
清朝末年,有钱又有权的太监张静轩自然不能免俗,他也得结婚。张静轩对“对食”嗤之以鼻,而选择了更高级的形式——“结菜户”。那时候,太监“结菜户”的对象已经不限于宫女,权势较大的太监可能会强迫良家妇女为妻,但更多的则是把目光投向了妓院。于是,张静轩也买来了一个妓女,过起了小日子。好日子没过几天,张静轩就喜新厌旧,打发那个妓女回了老家,又娶了妓女程月贞。
程月贞本是江苏红极一时的名妓,后来“跳槽”到了北京。张静轩娶程月贞的时候,她已经不复当年的风光。本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好归宿,但进了张家的门后程月贞才知道,张静轩已经结过婚了,她连名义上的正妻也算不上。张静轩很要面子,不管什么时候都容不得程月贞反抗,而程月贞偏偏反叛倾向很重,经常跟张静轩对着干,弄得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僵。
到了民国时期,追求男女平等,可张静轩却不认这个理,在家里还是我行我素。唯一不同的是,大清皇帝退位后,宫里的太监都跟着失了业。张静轩因为不是个普通太监,手里颇有些积蓄,很快就转了行,成了一名商人。他先在东安市场开了一家集贤球馆,后来又买了几处房产,当起了出租公,小日子照样过得红红火火。
1912年冬天,张、程两人又发生了口角。恰在这时有客来访,好面子的张静轩只好暂时假装什么事都没有。哪知,程月贞偏偏不识相,越见有人来就越要强调她的人权。这下子,张静轩忍不住了,他铁青着脸送走客人,回头捞起一根木棒,照着程月贞的屁股狠狠地打了下去。程月贞疼得吃不消,只好哭着连连求饶,只是她嘴上虽服了软,心里却早已打定了主意,等张静轩一出门,她就忍着痛收拾细软,躲到了一个姐妹家里。
张静轩回到家后,一看屋里的情形,知道事情不妙,便慌忙派人四处寻找。找到程月贞后便跟她说,只要她能退回自己的身价银,就由她去。可是,程月贞手头没有那么多钱,思前想后,便一纸诉状把张静轩告上了法庭。
程月贞请人写的状子条理分明,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有三:一、张静轩是个太监,不通人道;二、张静轩故乡有妻,他现在犯有重婚之罪;三、自己被张静轩虐待不堪。这个状子送到地方审判厅后,立刻被受理了,主持审讯的就是审判厅推事(官职,负责审理案件)林鼎章。张、程二人被传唤到庭后,林鼎章首先进行了一番调解,调解不成,只能按离婚办。这时,张静轩提出要追回自己替程月贞所出的赎身银。
林鼎章听后当即予以反驳:“人并不是所有物,何有赎身银之谈?”张静轩慌忙改口说那是替程月贞偿还的债务,林鼎章又说:“按照中国一向的习惯,夫妇的财产并无分别,债权债务的主体就已经合并为一了,你们从前既然没有特定的契约,此时岂容有此项主张!”张静轩听后一时没了话。
三天后,林鼎章当庭宣判,判决张静轩、程月贞两人离婚。可惜的是,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后,程月贞的身影再次出现在了石头胡同的妓院里,她虽跳出了婚姻的火坑,却始终不能摆脱生活的噩梦。
太监和妓女的结合本来就是一件荒唐事,更何况这个太监还娶了两妓女,不过,这件事因为发生在民国,所以可以法庭离婚,如果要是发生在民国之前,那么我想妓女只有忍者了。